中国软件工程与电子技术发展协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2-19 08: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软件工程与电子技术发展协会

  第二条 中国软件工程与电子技术发展协会是由电子信息界及软件开发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协会,是发展我国软件工程与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及软件开发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协会主要以开拓国内外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软件市场,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服务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为主要己任。

  第五条 协会覆盖了半导体、计算机、通信、雷达、导航、微波、广播电视、电子测量、信号处理、电磁兼容、电子元件、电子材料等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相关软件的所有领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及软件技术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三)本协会主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工作,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相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服务功能;成为会员的服务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一)企、事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计算机行业的企、事业法人;

  (二)社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地方计算机行业社团。

  (三)个人档案中不得出现任何违规、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参选人要有从事电子信息及软件基础理论研究经验并获得重大突破,需有知名软件著作不少于2篇以上(包含2篇);

  (三)在电子信息及软件开发科学、技术和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就卓著、贡献巨大的科技工作者,且年龄不可超过70岁;

  (四)申报个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电子信息界及软件开发界具有一定地位,能够有效提升行业未来发展,加速整个产业变革,并且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协会会员个人能力每年需协会专业人士进行再次鉴定,如无推动中国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及软件开发技术发展的创新研究、学术理论及技术成果等新举措,将予以劝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具备三名及以上会员推荐线;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意愿,求得帮助;

  (七)要求协会帮助保护合法权益;

  (八)提交工作议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在电子信息及软件开发领域开展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协会的影响力;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并进一步扩大本协会知名度;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每年定期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查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且除名者终身不得再次递交材料,以求加入本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决定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并超过半数以上人数通过。注: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受到国内外专家、学者人士认可,且起到积极带头作用;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已积累大量学术研究作品及专利作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正确判断性。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2/3以上会员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2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管理,直接领导协会组织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协会全员并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成员职务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协会工作人员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业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2/3以上会员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主管人员及半数以上会员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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